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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观探析

(2004-10-24 00:00:00) 来自:薛忠义  李晓颖/


    摘&nbsp; 要:毛泽东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进行了四次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就具有了雏形。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和实践有了初步模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已经形成并付诸实践。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已经成熟,突出标志就是《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和实施。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里程碑。<br>
    关键词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br>
    在中国宪政之路上,影响最大,而且“深远”的当首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缔造者的毛泽东。宪政,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自产生至今一直成为人类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共同的进步诉求。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国人民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就是宪政的实现。中国社会宪政的现状是由历史发展而来的,并留下了历史的深深印痕。因此,在中国将要迈入全面实行宪政之路的新时代,回顾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于当今中国的宪政建设肯定大有裨益。<br>
    毛泽东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中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可以而且应该说毛泽东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br>
    一、新民主主义宪政核心思想的提出与雏形

在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的社会和国情,总结了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工农革命运动中出现的破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问题,从中阐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核心思想。毛泽东在1925年11月21日《答少年中国学会改组委员会问》中,对宪政思想的核心问题——政权问题表明了他的基本认识,“本人信仰共产主义,主张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惟目前的内外压迫,非一阶级之力所能推翻,主张用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合作的国民革命,实行中国国民党之三民主义,以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打倒买办、地主阶级,(即与帝国主义、军阀有密切关系之中国大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右翼),实行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的联合统治,即革命民众的统治。”不久,毛泽东在1925年12月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在对中国社会各阶级作了精辟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和发挥了这一思想。他强调:“可知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们,不要让他们扰乱了我们的阵线。”毛泽东的分析正确地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阶级关系,阐述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以及革命的对象、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和团结争取的力量等等。这就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阶级实质,只能是为实现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服务。打击的对象是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和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反动知识界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其目的是建设一个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它所要保护的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以及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民主权利和利益。这就指明了中国革命同旧式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区别,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特征。这些正确论述使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建立在正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基础之上,奠定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br>
    民主主义宪政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广大农民的解放和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在领导农民运动中,制定了一些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民运动的具有立法性的重要规定,为创建人民民主宪政提供了雏形。1924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广州成立了“农民运动讲习所”。1925年毛泽东从湖南到广州后,立即主持了讲习所的工作。在这个讲习所里,除讲授军事和革命理论课外,还开设了法律常识课。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发表的《告农民书》中明确地提出了农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要求:“政府须承认由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代替非农民的劣绅所包办的农会”;“乡村自治机关,应以普遍选举法直接选举之,不得由绅士包办”;“农民协会有会同乡村自治机关议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之权”;“由农民协会组织自卫军,并要求政府发给枪弹,以防土匪及兵灾”。1926年12月,毛泽东出席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和40个决议案,实际上都是农民革命运动的立法。1927年3月,毛泽东出席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农民宣言》。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这个广大的贫农阶级之存在,即为革命动力的要素。贫农问题不解决,革命将终久没有完成的一日。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1927年3月,毛泽东在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用相当大的篇幅总结、评论了农民运动中的宪政实践。“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个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这就是对农会在乡村中起到了政权作用的真实写照。<br>
    二、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初步模式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制宪的初步尝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但毛泽东对于这次制定宪法是作了一定贡献的。这部宪法把工农大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革命成果和初步经验第一次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指出今后革命的奋斗目标,指导和鼓舞了当时人民的革命斗争,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受当时苏联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左”倾思想的影响,有一些过“左”的条文,但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历史上由第一部劳动人民作为主人、确保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br>
    在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系统完备的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体制。这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和宪政模式,其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它充分保障和体现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行作了前期准备。当然,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模式从名称和体制都是照搬当时的苏联政权模式,而且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表现了相当“左”的倾向,如完全排除资产阶级参加政权,这与中国的当时的国情和民主革命性质是不相适应的。<br>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毛泽东在宪政建设上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为了彻底推翻中国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而进行了大量的土地立法。主要有1928年12月制定的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它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29年4月,毛泽东、朱德同志率领红四军挺进赣南兴国县后,又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地主土豪土地,废除工农欠地主的旧债,”“采取抽多补少,平均分配”的办法。这是对《兴国土地法》的丰富和发展。以后又于1930年5月制定了《土地暂行法》,同年8月又制定了《中央军委土地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毛泽东同志当选为该政府主席,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些土地立法,尽管还不够完善,并受到“左”倾路线的干扰,但这些土地立法的实施,彻底废除了红色区域内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度,确立了农民所拥有的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从而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红色苏区的农村经济、推动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扩大革命根据地等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br>
    三、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形成与局部实践<br>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形成和发展时期。由于当时国内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主张改组国民政府,并在陕甘宁地区建立了抗日民主政府,实行民主政治。毛泽东根据抗日根据地宪政建设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上详细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基本思想。<br>
    第一,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概念。“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对派的专政。”<br>
    第二,毛泽东阐明了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开展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在报告中,他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1937年5月,周恩来著文提出,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是开放党禁,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的完全自由,从而保障人民及各政党及团体真能获得选举之自由及提出议案和宣传讨论之自由。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最值得阐述的论据也是被人们引述诸多的是1945年7月黄炎培造访延安,向毛泽东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淳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quot;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明确并显然似己深思熟虑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有人在引述此后评论道:也许毛泽东和黄炎培在熟读史书时亦仔细体味过唐朝名相魏徵的忠言:“善始者实繁,克终者实寡。岂取之易,守之难乎?盖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竭物,则吴越为一体,傲物,则骨肉为行路。”看来,黄炎培与魏徵之忧患同在,毛泽东以史为鉴决心使共产党人摆脱这恶性周期律。这将是革新人类历史的创举。<br>
    第三,毛泽东明确指出宪政的实行是非常困难的。“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争取得的。因此,你们决不可相信,我们的会一开,电报一拍,文褚恍矗苷陀辛恕!蔽颐窍衷诰褪且虻挂磺蟹炊桑∶裰骱投懒ⅲ缓笤僖韵芊ǖ男问郊右匀啡希馐钦∠苷奈ㄒ话旆ā7泄苷硕睦罚忧宄⒈毖缶б恢钡浇槭竦常亲澳W餮莩鲆荒荒坏牧⑾艹缶纾导噬喜还恰肮蚁苷难蛲罚糇ㄖ浦饕宓墓啡狻薄Q乖谥泄嗣裢飞系姆炊屏κ遣辉敢饨降模换嵯蛉嗣裆痛兔裰髡巍?br>
    第四,毛泽东精心设计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在其《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毛泽东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他说:“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它是一种向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过渡形式。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个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他对民主集中制做了系统论述:“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集中的,又是民主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民主活动。”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br>
    第五,提出并实践了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三三制”原则。1940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在指出中系统完整地提出了“三三制”政权思想,对根据地政权的性质、选举制度、人员构成、组织原则、施政方针及党的领导等各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完善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统一战线政权。明确规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规定。“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并规定了实施的具体方法,“责成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区党委、各军队首长,对党内作明确的说明,使此指示充分地实现于政权工作中。”1941年5月,中国共产党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把“三三制”原则写入了纲领。1941年11月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接受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具有了边区宪法的性质,从而标志着边区宪政的实现。因此,“三三制”政权的建设是当时宪政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br>
    第六,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毛泽东提出并实践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统一战线的政权。为坚持这个统一战线政权的领导权,为这个政权制定正确的纲领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去实现这些正确的纲领和政策,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此,毛泽东说得非常明确:“三次革命的经验,尤其是抗日战争的经验,给了我们和中国人民这样一种信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也是不可能的”。总之,毛泽东这个时期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br>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在解放区的宪政建设实践中继续发展。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提出了政权建设中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并规定了边区人民享有的政治、文化、经济权利,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则完全排除了地主富农分子的参加,这种政权形式适应了当时国内政治结构的变化。民主政权的专政对象从过去只对汉奸反动派,转变为包括整个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在内。《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在国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定的,它是一个规定了以后解放区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法律性文件,对整个解放区的政权建设有普遍指导意义。它所提出的人民代表会议是一种过渡形式,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积累了必要的经验。<br>
    四、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集大成

    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对宪政理论探索的最大成果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完整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初步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年毛泽东为纪念建党28周年写作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文章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nbsp;   第一,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br>
    第二,阐述_了入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内涵。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的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制度,保证人民有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只有实行对敌人的专政,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的民主。也只有对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才能更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br>
    第三,对人民的概念作了界定。“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br>
    第四,论述了人民中各组成阶层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占领导地位,这个国家要执行无产阶级的政策;农民是无产阶级最主要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小资产阶级是可靠的同盟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可以参加人民民主专政,但不占主要地位。<br>
    毛泽竦娜嗣衩裰髯ㄕ砺凼嵌月砜怂贾饕骞已怠⑾苷枷氲男路⒄埂?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1949年9月21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参加政协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毛泽东当选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还对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和经济权利,对新中国的经济政策以及对外政策等都做了详细规定。<br>
    《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它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对人民的各项权利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共同纲领》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新民主主义原则在新中国的国家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共同纲领》和按照它所体现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探索的科学总结,是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伟大实践,同时,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里程碑。<br>
    作者简介:薛忠义(1959—),男,吉林白城人,大连海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和法治理论研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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