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毛泽东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宪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毛泽东的宪法思想对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直起着指导作用。重温毛泽东的宪法思想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修宪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br>
一、毛泽东科学阐释了宪法的起源及其相关范畴
1.毛泽东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期搞起的。”这就深刻地说明了宪法的起源:<br>
第一,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而是资产阶级最早搞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英国宪法,揭开了世界宪法运动的序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787年美国宪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r>
第二,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不是有了资产阶级就有了宪法,资产阶级只有在推翻封建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以后,才有可能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并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br>
第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归根到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br>
2.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一定的范畴组成的。毛泽东科学阐释了宪法及其相关范畴:
(1)宪法。什么是宪法?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明确指出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肯定了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崇高地位和特殊作用。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又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毛泽东关于宪法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宪法与民主不可分。没有民主,便谈不上宪法,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集中表现。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国法律之母,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宪法是对既定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毛泽东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使人民有了明确的行动规范,又赋予了人民自由和民主的权利。<br>
(2)国体。国体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概念是毛泽东首创。他说:“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科学地论证了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的宪政制度。他说:“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br>
(3)政体。毛泽东指出:“所谓政体,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尤为重要的是毛泽东论证了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阐释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的辩证关系。<br>
(4)政党制度。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是其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奠定了我国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基础。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实践证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突破性贡献。<br>
二、毛泽东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立宪的指导原则
在总结1954年宪法起草经验时,毛泽东说:“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两条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指导原则。在立宪实践中,毛泽东又体会到立宪工作具有极强的科学性,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br>
1.民主原则。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新型民主制,与资产阶级类型的民主制有本质的区别。它包括人民整体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即人民的国家政权和人民中每个成员享有的广泛自由的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民主原则贯穿于整部宪法中,宪法关于我国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在民主的形式方面,宪法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了灵活的规定。如,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的办法;国家结构既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又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以保证广大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br>
2.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指出,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宪法中规定,一定要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些规定不仅确认了我国人民
|